华润集团宋林案涉及的刑期及案件详情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法院最终判处宋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该判决结果综合考虑了宋林受贿的数额、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宋林曾担任华润集团董事长,其案件起因于2013年7月《山西晚报》记者李建军和新华社记者王文志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宋林涉嫌在华润收购山西金业煤矿资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此后,中纪委介入调查,宋林于2014年4月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
经查,宋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宋林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最终,法院认定宋林犯受贿罪和贪污罪。
2016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华润集团宋林案,认定宋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宋林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宋林受贿、贪污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宋林案是中央反腐倡廉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党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该案件的查处,对其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华润集团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合规制度,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企业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好职责,避免重蹈覆辙。
宋林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和贪污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对受贿罪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时间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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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 | 记者实名举报宋林 |
2014年4月 | 宋林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 |
2015年2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宋林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2016年3月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宋林有期徒刑十四年 |
2017年5月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
数据来源:公开新闻报道及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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